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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都释法 重生之我在法国当议员:为何中国亟需以“Casino USDT - 全球热门USDT游戏娱乐平台,安全稳定,极速出款性同意原则”重塑罪认定规则

时间:2025-11-08 20:28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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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都释法 重生之我在法国当议员:为何中国亟需以“Casino USDT - 全球热门USDT游戏娱乐平台,安全稳定,极速出款性同意原则”重塑罪认定规则

  2025年10月24日,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,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“沉默不是同意”,将“未经同意的性行为”直接定义为。这一里程碑式的变革,其直接导火索是震惊世界的“马赞案”。该案暴露了传统罪立法中“强制中心主义”的致命缺陷。本文将以辩护律师的视角,深度剖析“马赞案”的法律困境与“性同意原则”的制度优势,并将其与我国现行罪认定中的“不知、不能、不敢”反抗标准进行比较分析。在此基础上,本文将重点论证,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、认定困难的醉酒型案件中,率先试点引入“性同意原则”的必要性与可行性,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言,旨在推动我国性自主权保护的法治现代化,实现更精准、更公正的司法裁决。

  2025年10月24日,一个必将载入世界刑法史册的日子。法国国民议会以155票赞成的压倒性优势,通过了一项深刻改变其性犯罪法律图景的刑法修正案。该法案的核心,是将罪的定义从传统的以“暴力、胁迫、威胁或意外”为前提,转向以“缺乏同意”为核心。法案明确规定,同意必须是“自由、知情、具体、事先且可随时撤销的”,并掷地有声地宣告:“沉默不等于同意,同意必须通过明确的表达(如口头或书面确认)作出。”

  这场被誉为“性权利文化深刻洗礼”的法律革命,并非凭空而来。它的背后,是一起令人发指的、被媒体称为“法国史上最大案”的“马赞案”。在这起案件中,主犯多米尼克·佩利科特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,持续对自己的妻子吉赛尔下药,使其陷入无意识状态,并在此期间亲自或招募数十名陌生男性对其实施性侵。此案的曝光和审判,如同一面棱镜,折射出法国旧有法律在面对无意识、无反抗能力的受害者时,显得何其苍白无力。它迫使整个法国社会直面一个尖锐的问题:当暴力与胁迫的痕迹不再明显,当受害者因被药物控制或处于其他非自愿状态而“沉默”时,法律的天平应如何安放?

  作为一名中国的辩护律师,我密切关注着这一国际立法动态。因为它不仅是法国的内政,更是一面镜子,映照出我们自身在罪认定,尤其是在处理“灰色地带”案件时的困境与挣扎。我国刑法对罪的认定,长期依赖于“违背妇女意志”这一核心要件,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“不知、不能、不敢”反抗的判断标准。这一标准无疑是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,它摆脱了对被害人必须进行激烈物理反抗的苛刻要求。然而,在面对诸如醉酒型等复杂案件时,这一标准依然暴露出其固有的模糊性和证明困境。司法实践中,关于“醉酒到何种程度才算‘不能反抗’”的争论从未停息,控辩双方常常陷入对被害人主观意识状态的无尽推演与猜测,这不仅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,也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或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。

  因此,本文主张,我们应正视法国此次修法的深刻启示,认真审视“性同意原则”的内在法理与实践价值。我们不仅要理解它“是什么”,更要思考它“为什么”优越,以及我们“如何”借鉴。本文将大胆提出一项具体的立法建议:以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痛点——醉酒型案件为突破口,率先试点引入“积极性同意原则”(Affirmative Consent)的相关制度。这并非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全盘否定,而是一次精准、审慎且极具现实意义的迭代升级,旨在为法官提供更清晰的裁判指引,为公民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,最终在保障性自主权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,找到一个更为坚实的平衡点。

  要理解法国为何毅然决然地拥抱“性同意原则”,就必须回到“马赞案”的原点,去审视它在旧有法律框架下暴露出的结构性困境。

  “马赞案”的案情令人不寒而栗。从2011年到2020年,在法国南部小镇马赞,多米尼克·佩利科特系统性地使用强效镇静剂,使其妻子吉赛尔陷入深度昏迷。在吉赛尔完全丧失知觉和反抗能力的状态下,佩利科特不仅自己对她实施了无数次性侵,还通过网络平台,将妻子作为性对象“提供”给陌生人,招募了数十名男性前来参与这场被他粉饰为“游戏”的集体性侵。涉案的51名被告,年龄从二十多岁到七十多岁,职业背景各异,甚至包括公职人员。

  在法庭上,被害人吉赛尔·佩利科特勇敢地放弃匿名权,让法庭公开播放了部分由其丈夫拍摄的性侵视频。视频中,她毫无反应,如同一个没有生命的物体。然而,即便是面对如此铁证,部分被告的辩护逻辑依然令人震惊。他们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吉赛尔被下了药,以为她只是在“假装沉睡”或参与某种“角色扮演游戏”。他们的辩护律师很可能以此为基础,主张被告没有实施法律所要求的“暴力、胁迫”等强制手段,甚至可能辩称被告主观上认为性行为是在“默示同意”下进行的。

  “马赞案”之所以成为推动法国法律改革的催化剂,正是因为它精准地击中了传统罪立法的软肋——即以“强制”或“暴力”为核心的入罪模式(以下简称“强制中心主义”)。在法国旧刑法典中,罪的成立,要求检察官证明行为人使用了“暴力、胁迫、威胁或意外(如利用被害人无意识状态)”等手段。这种立法模式的内在逻辑是:性行为的非法性,源于行为人使用了某种不正当的“手段”。

  1.对“主犯”之外从犯的追责困难:对于主犯佩利科特,其下药行为本身就构成了“暴力”或“意外”手段,定罪相对直接。然而,对于那几十名被招募来的参与者,情况变得复杂。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让法庭相信,他们对下药一事毫不知情,并且现场没有发生任何形式的物理暴力或言语胁迫,那么,根据旧法,检察官将很难证明他们独立地实施了罪所要求的“强制手段”。他们的行为,恰恰发生在一个“没有反抗”的场域。旧法在此刻暴露了其结构性缺陷:它更关注行为人“做了什么强制行为”,而不是关注他“是否获得了同意”。

  2.将证明焦点置于被害人的“状态”而非行为人的“责任”:在“强制中心主义”模式下,法庭的审理重心不可避免地会滑向对被害人状态的审查。例如,被害人是否真的“无法反抗”?她当时是完全昏迷,还是尚有意识但选择不反抗?这种审查逻辑,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二次伤害——仿佛她需要证明自己是一个“完美受害者”,也为被告的辩解留下了广阔的空间。被告可以说“我以为她同意了”、“她没有说不”、“她看起来很享受”,将责任推卸给对被害人状态的“误判”。正如案件中部分被告辩称这是“游戏”一样,他们试图利用被害人的“沉默”来为自己的罪行脱责。

  正是“马赞案”这个极端案例,以最残酷的方式向法国社会展示了:一部只盯着“有没有暴力”的刑法,在面对一个被药物剥夺了意志的、沉默的身体时,是多么的无力。法律的保护出现了巨大的真空地带。

  面对“马赞案”暴露出的法律漏洞,法国立法者给出了响亮的回答——引入“性同意原则”。这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修补,而是一场根本性的范式革命。

  法国的新法案,其精髓在于将罪的判断核心,从“是否存在强制手段”彻底转换为“是否存在有效同意”。其定义的“同意”,具有五个明确的、可操作的特征:

  1.自由的(Libre):同意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压力、强迫、威胁或欺骗下作出的。

  2.知情的(Éclairé):同意者必须清楚地了解性行为的性质、范围和参与者。在“马赞案”中,吉赛尔显然不“知情”。

  3.具体的(Spécifique):同意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性行为,同意了接吻不等于同意了。

  4.事先的(Préalable):同意必须在性行为发生前作出,事后的“不追究”不等于事前的同意。

  5.可随时撤销的(Révocable):即便在性行为过程中,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任何时刻撤销其同意。

  最关键的突破在于,法案明确了“沉默不等于同意”,并将获取同意的责任,明确地赋予了性行为的发起方。这意味着,在未来的法国法庭上,被告不能再以“她没说不”作为有效的辩护理由。控方的证明任务,不再是竭力证明被害人如何反抗或为何没能反抗,而是要证明在当时的情境下,被告没有获得被害人明确的、积极的同意。

  1.实现了对性自主权的终极保护:法律的重心从保护“贞操”转向了保护人的“性自主决定权”。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是否、何时、以何种方式以及与谁发生性关系。任何侵犯这种自主决定权的行为,无论是否伴随传统意义上的暴力,都应被视为侵犯。这标志着法律理念的现代化,将人的尊严和意志置于首位。

  2.为“灰色地带”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:在“马赞案”以及更常见的醉酒、药物、权势压迫、利用信任关系(如医患、师生)等案件中,“性同意原则”提供了一把快刀。法官不再需要纠结于被害人是否“不能反抗”或“不敢反抗”的模糊界限,而只需审查一个更客观的问题:被告是否采取了合理步骤来确认对方给出了积极、明确的同意?对于一个昏迷、烂醉如泥、或因恐惧而僵硬(Tonic Immobility,一种常见的创伤反应)的人,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认识到,他/她无法给出有效的同意。此时,任何性接触的发生,其责任都在于发起方。

  3.重塑了社会行为规范与证据格局:从长远看,“性同意原则”的立法,将引导社会建立一种“同意文化”(Consent Culture)。它教育公众,尤其是男性,性行为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清晰沟通之上的互动,而非单方面的索取。在司法层面,它也将改变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方向。调查的重点会更多地放在双方的交流互动过程上——“你说了什么?”、“你做了什么来确认对方是愿意的?”、“你们之间的短信、聊天记录显示了什么?”——而不是仅仅在被害人身上寻找伤痕。

  4.有国际实践的成功经验作为支撑:对“性同意原则”可能导致诬告泛滥的担忧,已被多个国家的实践证伪。瑞典自2018年实施类似的“肯定同意”法律后,两年内案的定罪率飙升了75%。在美国最早采纳“肯定性同意”规则的州,其犯罪的报案率和定罪率均有显著提升,而诬告并未出现预想中的增加。这些数据充分地证明,“性同意原则”非但没有扰乱司法秩序,反而更有效地将罪犯绳之以法,并鼓励了更多受害者勇敢报案。

  在将“性同意原则”的优越性作为参照系后,我们有必要以一种审慎和建设性的态度,重新评估我国现行的罪认定标准。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将罪定义为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”,其核心在于“违背妇女意志”。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“违背妇女意志”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,逐步确立了对被害人因处于“不知反抗”、“不能反抗”或“不敢反抗”状态下被奸淫的,应认定为“违背妇女意志”并以罪论处的规则。

  这一“三不”标准,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。它打破了早期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必须进行殊死搏斗的“贞洁牌坊”式要求,承认了在特定情境下,被害人客观上或主观上无法或不敢反抗的现实。

  1.“不知反抗”:主要指被害人因被下药、麻醉、催眠或受欺骗(如误以为是其丈夫)等原因,对正在发生的性侵犯行为没有认知。

  2.“不能反抗”:指被害人因醉酒、重病、昏迷、被捆绑等客观原因,身体上完全或基本丧失了反抗的能力。

  3.“不敢反抗”:指被害人虽然有反抗能力,但由于行为人利用职权、师生关系、救助关系等形成的优势地位,或通过某种暗示性威胁,使被害人因恐惧、顾虑等心理原因而不敢反抗。

  “三不”标准将法律的保护范围,从公然的暴力对抗场景,延伸到了更为隐蔽和复杂的权力、信息不对等场景,体现了对被害人处境的深刻体察,其进步意义不容抹杀。

  然而,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“涉性”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,我深知“三不”标准在看似清晰的划分之下,隐藏着巨大的模糊地带和操作困境。其根本瓶颈在于,它依然是一种“以被害人状态为中心”的消极认定模式,而非“以行为人责任为中心”的积极认定模式。

  1.固有的主观性和证明难度:“三不”中的每一个“不”,本质上都是对被害人主观心理或生理状态的一种法律评价。这种评价极易陷入主观臆断。例如,“不敢反抗”中的“恐惧”程度如何量化?被害人是出于真实的恐惧,还是仅仅是“不愿意但没拒绝”?“不能反抗”中的“醉酒”状态,界限又在哪里?是“人事不省”才算,还是“意识模糊”就算?。这些问题在法庭上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,而证据又常常只有言词证据,极难查证导致“同案不同判”的现象时有发生。

  2.隐含的“完美受害者”要求:尽管“三不”标准意在减轻被害人的反抗义务,但在实践中,它常常演变为要求被害人证明自己“为何”符合“三不”之一。当一个案件无法被清晰地归入“三不”时,被害人就可能面临指控失败的风险。例如,被害人没有激烈反抗,但也没有达到“完全不能”或“完全不知”的程度,她可能只是因为惊吓、迷茫或复杂的心理而顺从。在这种情况下,“三不”标准就可能出现漏洞。

  3.对“醉酒型”的无力感:这一瓶颈在醉酒型案件中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。这也是本文主张将此类案件作为改革试点的核心原因。

  醉酒型,是案中占比相当高、认定争议极大的一类案件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,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逻辑通常是:将行为人“利用被害人醉酒”的行为,解释为刑法第236条中的“其他手段”,进而论证被害人因醉酒陷入了“不能反抗”的状态。

  这种逻辑看似通顺,但在实践中却步履维艰。其核心症结在于:如何科学、公正地判断被害人的醉酒程度及其对“同意能力”的影响?

  控方:主张被害人当时已经“烂醉如泥”、“意识不清”,完全丧失了性防卫能力,其任何“顺从”的表象都是无意识的机械反应。证据可能是朋友的证言“她喝了很多”,或者事后极不准确的血液酒精浓度推算。

  辩方:则会竭力描绘另一幅图景,主张被害人只是“微醺”、“情绪高涨”,甚至可能主动“挑逗”、“迎合”。辩方会寻找一切被害人尚能自主行动的细节,如“她还能自己走路”、“她还能回微信”,来证明其并未丧失意志。

  法官则被夹在中间,需要依据这些碎片化、往往相互矛盾的证据,去重构一个早已消逝的、极其主观的“意识状态”。这使得裁判带有极大的风险:过于偏向控方,可能将一场酒后乱性误判为,造成冤案;过于偏向辩方,则可能轻易放纵利用他人醉酒状态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。

 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,我国法律对于“同意能力”本身缺乏明确界定。醉酒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会剥夺一个人的“性同意能力”?是完全丧失意识,还是判断力显著下降即可?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。

  这种法律上的模糊,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。有些判决以被害人是否“人事不省”为标准,标准极为严苛;有些则认为只要性防卫能力“减弱”即可构成。这种不统一,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。

  面对这一司法迷局,“性同意原则”提供了一套全新的、更优越的解决方案。如果我们在醉酒型案件中引入“积极性同意原则”,整个审判的逻辑将发生根本性转变:

  这一转变,将责任从对被害人状态的揣测,转移到了对行为人行为的审查上。具体而言:

  1.确立注意义务:法律应明确规定,与一个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发生性关系,发起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。他/她必须采取积极、合理的措施,来确认对方不仅没有拒绝,而且是清醒、自愿、积极地表示了同意。

  2.无效同意的推定:法律可以建立一种推定规则,即当一个人的醉酒状态达到了使其判断力、认知力或自我控制力“显著受损”的程度时,其所作出的“同意”表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。至于何为“显著受损”,可以通过更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细化,例如,是否能清晰连贯地交流、是否能独立完成复杂动作等,这比判断“能否反抗”要客观得多。

  3.颠覆“沉默即默许”的错误认知:在醉酒的特定情境下,法律应鲜明地宣告:对方的沉默、没有推拒、甚至模糊不清的“嗯”,都不能被善意地解释为同意。同意必须是清晰无误的。

  引入这一原则,法官的任务将变得更为清晰和客观。他不再需要扮演心理学家或生理学家去探究被害人的大脑,而只需要像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一样去判断:一个理性、审慎的人,在被告当时所处的情境下,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,对方给出了一个真实、有效的同意?对于一个走路摇晃、口齿不清、眼神迷离的醉酒者,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任何此时发生的性行为,其法律风险和道德责任,都应由清醒的一方或醉酒程度较轻的一方承担。

  理论的探讨终须落脚于实践的改造。全盘、立刻在中国刑法中推行“性同意原则”,或许时机尚未成熟,可能会引发剧烈的社会争议。然而,选择一个共识度高、实践需求迫切的领域进行试点,则是一条稳妥、务实的改革路径。醉酒型案件,正是这样一个理想的“试验田”。

  作为辩护律师,我不仅为个案的公正辩护,也为法律的完善呼吁。在此,我提出以下具体立法建言:

 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针对醉酒型案件的司法解释,或在未来的《刑法修正案》中进行增补。条款的核心思想应包括:

  1.明确利用醉酒的“其他手段”属性:重申并强化利用他人醉酒状态实施的行为,属于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的“其他手段”。

  2.定义“丧失同意能力”的醉酒状态:明确界定在罪语境下,足以导致“性同意能力”丧失或严重瑕疵的醉酒状态。建议不采用“不能反抗”这一模糊表述,而采用“因酒精作用,导致不能真实、自由、明确表达性意愿的状态”。判断标准可列举式加概括式,如:a.意识不清,无法正常交流;b.身体失控,无法独立行动;c.明显丧失对行为性质、后果的判断能力;d.其他足以认定其无法作出有效同意的情形。

  3.确立“积极同意”的审查规则:明确规定,在被害人存在明显醉酒迹象时,行为人负有确认对方具备同意能力并获得其明确同意的义务。行为人不能以被害人“没有反抗”、“没有说不”或作出模糊、矛盾的言行为由,主张性行为的合意性。检察机关在举证时,应着重证明被告在当时情境下,未尽到或无法尽到此种注意义务。

  在司法解释中应进一步明确,一旦控方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时处于上述“丧失同意能力”的醉酒状态,对于“是否同意”的证明责任,应进行合理转移。被告若主张性行为系经被害人同意,则需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当时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害人是清醒的,并且作出了明确的同意表示。这并非是颠倒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而是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一种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,符合疑点利益(既要有利于被告,也要在涉及核心权益时审慎)的法理精神。

  1.关于“诬告风险”:如前文所述,瑞典、美国等地的实践已证明,引入“性同意原则”并不会导致诬告潮。罪的证明标准依然是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。改革只是为法官提供了更科学的认定工具,而非降低了入罪门槛。作为辩护律师,我坚信,一个清晰的规则,既能让真正的罪犯无处遁形,也能让被诬告的被告人更有力地证明自己的清白——因为他可以清晰地陈述自己是如何确认对方同意的。

  2.关于“矫枉过正,影响正常交往”:这种担忧是多余的。法律规制的是对醉酒至丧失同意能力者的性侵犯,而非正常的两情相悦。它恰恰是在提醒所有人,在酒精面前,对他人身体的尊重和审慎,是不可逾越的底线。一个真正尊重对方的人,绝不会在一个不清醒的、无法明确表达意愿的伴侣身上满足自己的欲望。这不仅是法律要求,更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。

  法国“马赞案”的悲剧及其催生的法律变革,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沉重但宝贵的历史契机。它让我们看到,一部现代的性犯罪刑法,其灵魂不应再是“有没有反抗”,而应是“有没有同意”。

  我国的“不知、不能、不敢”反抗标准,曾是我们法治道路上的里程碑。但今天,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和人民对权利保护的更高期待,它已显露出瓶颈。尤其是在醉酒型这一司法“沼泽地”中,我们迫切需要一把更锋利的“手术刀”。

  以醉酒型案件为试点,引入“积极性同意原则”,正是这把手术刀。它将引领我们的司法实践,完成一次从审查“被害人状态”到审查“行为人责任”的范式转型;它将推动我们的社会文化,完成一次从“沉默即默许”到“沟通即尊重”的观念升级。

 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,我的职责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,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。我相信,一个更清晰、更公正、更尊重个人意志的法律,才是对所有人最好的保护。让我们勇敢地迈出这一步,从醉酒的迷局开始,开启一个真正尊重和保障性自主权的新纪元。这不仅是对法国立法回响的积极回应,更是中国法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。

  李靖宇,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,主攻刑事证据法学。目前,一方面主要致力于为网络游戏相关产业提供刑事辩护以及合规服务,例如跨境赌博犯罪、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等。另一方面主要从事“涉性犯罪”的辩护与研究,仅2023年上半年已经成功为5例涉嫌罪案的蒙冤者争取到了撤案或者不起诉的良好结果,近期也收获了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的理想裁判结果。值得一提的是,近几年通过办理大量虚拟币(USDT/比特币等)相关犯罪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研究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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